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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 17: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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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九游娱乐APP下载《北海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

  从停车点位设置、车辆停放监督执法、投放动态监测等方面规范停放秩序,对违规停放、运营服务不力等经营主体实施约谈、通报、限投等措施

  明确企业投放经营区域和停车点位应经相关县区市政管理部门征求综合执法部门意见后批准,并落实信息共享、停放管理、运维调度、用户管理、保险机制、资金管理、安全生产、投诉服务、退出管理等规范要求。

  并明确用户应实名制,禁止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禁止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

  同时推行建立用户信用评价和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有效规范用户骑行和企业经营行为。

  为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促进城市管理规范、交通安全有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主体定位。本意见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采用分时租赁方式,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提供租赁服务平台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平台内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参照实施。鼓励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入驻平台规模化、规范化经营。不支持以不同经营主体名义重复投放相同品牌的共享自行车。

  2.功能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坚持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综合考虑城市管理、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等因素,构建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坚持“市级指导、属地管理、企业主责、社会共治”的原则。市级职能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各项监管工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承担车辆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自觉遵守城市公共秩序;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治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职能,负责实施辖区内经营主体和投放车辆的日常监管工作。统筹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力投放布局,合理施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动态监测分析车辆投放和运营情况,引导经营主体合理投放车辆。负责辖区车辆停放秩序监督管理,建立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巡查、清理及联合执法等长效保障机制,依法查处车辆违规停放、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和处理相关投诉。

  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市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依法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指导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符合新国标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制发专属牌照,牌照样式区别于一般民用电动自行车。

  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划指导新建市政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建设工作,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依法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建设工程的维保仓库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区域内车辆管理工作。

  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市政管理部门:制定北海市非机动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停车点位设置;结合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评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载量,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共同审核经营主体占用公共区域经营的车辆停放点位,引导经营主体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依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指导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格式合同开展合同行政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产品质量违法、价格违法等消费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制定以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建设。

  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依法核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充电场所、维保仓库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学校、医院、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的产权人或运营方,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人: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规定,规范服务区域内车辆经营管理。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海监管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旅游文体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意见。

  (一)优化停车点位设置管理。市市政管理局合理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落实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的划设工作,在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学校周边等场所施划配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比例划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专用停车点位,统筹保障市民私人非机动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需求。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二)加强车辆停放监督执法。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对擅自占用公共区域经营、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不按规定在专用停车点位停放或交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为,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经营主体,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投放。

  (三)实行投放动态监测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在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应加强动态监测和指导,统筹本行政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力投放布局。适时发布公共停车资源使用率预警,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的,及时约谈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辖区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和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在北海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依法规范经营。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并主动作出合规承诺和优质服务承诺。

  (一)依法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登记、城市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依法注册登记开展经营活动;2.投放经营区域和停车点位经相关县区市政管理部门征求综合执法部门意见后批准方可占用,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对应的车辆数量)、期限投放经营;3.投放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其中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严格遵守“先上牌后投放”规定要求,依法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4.停放充电场所、维保仓库等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相关建设工程依法完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等,鼓励经营主体对经营车辆采用集中充电、换电模式,增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可靠性;5.提供租赁服务平台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资质和经营车辆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核验更新,及时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二)落实信息共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要及时将运营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车辆投放和运维管理、安全管理、投诉处理、信息管理、资金管理、退出前善后工作如车辆回收等事项)和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县区交通运输、市政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其中主城区同时报送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动静态运营信息可实时接入政府部门有关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应当及时响应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需要,依法配合调取、查阅经营主体和用户注册登记、运营和交易、车辆轨迹等数据信息,以及提供其它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加强停放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管理。应当根据相关辖区政府划设的专用停放区和禁停区,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在手机APP、小程序中标注停车点位和禁停区域,利用声音报警、锁车限制、信息提醒等功能,引导用户将车辆还至可停放区域。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应当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服从有关部门要求及时调整停放区域。

  (四)加强运维调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运营规模合理配备线下服务人员,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及需求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保障景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站等重点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平衡,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交通秩序;定期维护保养车辆,建立维护档案,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

  (五)加强用户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禁止向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提供服务前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通过平台推送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提示,推行“戴盔通电,摘盔断电”等,引导用户规范用车和安全文明骑行。

  (六)创新保险机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产品。应当公示骑行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七)公开公正计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应当明示符合国家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质量承诺。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八)保障资金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鼓励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须设立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用户押金和预付金退还制度,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模式。

  (九)保障信息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十)保障安全生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一)建立应急预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应当制定停放调度管理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重要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十二)建立投诉机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开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设置专人接待,及时处理用户或其它群众投诉。(十三)加强退出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退出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同时抄报县区交通运输、市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注销登记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五、规范用户使用行为

  (一)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

  (二)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实名注册,提供真实信息。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三)用户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禁止违规载人和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骑行前应检查共享电单车车况,确保骑行安全;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户不得在规定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故意破坏车辆或公共停放设施;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启动、骑行车辆,对车辆加锁、改装或擅自占用、占有车辆。应当自觉接受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和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的监管。

  (五)用户用车过程中与经营主体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文明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鼓励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和约束制度,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经营主体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法违约的用户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

  (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企业工作资料等每年定期对平台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考核,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七、加强社会监督治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主体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做好投诉受理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八、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加强安全文明出行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运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遵从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的执法管理,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九、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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